第一条 为奖励在教学工作中取得优秀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教学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在教学工作中取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的主要目的是:鼓励教育工作者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充分肯定教育工作者的教学成果,稳定教师队伍,确立教学工作在学校的中心地位,调动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三条 教学成果主要包括:
(一)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要求,在转变教育思想,优化培养方案,改革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实验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综合提高,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二)根据教育目的、教育环境和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加强专业(学科)、教师队伍、教材、实验实习基地、学风建设和现代教育技术应用,促进产学研相结合,开展评估,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三)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显著效果的成果。
第四条 符合上款规定的成果,并经过两年(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时间)以上的实践检验,达到校内领先水平的可获得校级教学成果一等奖;达到校内先进水平的可获得校级教学成果二、三等奖;达到区内先进(领先)水平的、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突破性创新和特殊贡献的可获得校级教学成果特等奖。
第五条 大学教学成果奖设一等奖5-8个、二等奖12-20个、三等奖20-40个,特别突出的成果经校长办公室批准可授予特等奖。
第六条 提倡、鼓励教职员工密切结合实际,申报具有地方特点的教学成果。在同等情况下,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教学工作的教师取得的成果可优先评奖。
第七条 学校各单位及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校级教学成果奖。
第八条 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和实施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单位,可作为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申请校级奖的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不得超过3个。
第九条 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的个人,符合下列条件,可作为成果的主要完成人: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为人师表;
(二)直接承担学校的教学工作、教学管理和教学辅助工作。校级教学成果奖成果主要完成人不得填报与成果没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第十条 申请校级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或者主要完成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初审,统一汇总上报。
第十一条 申请校级教学成果奖,须填写由大学统一制定的《我院教学成果奖推荐书》和反映该成果的总结(一式十五份,交电子稿),并提交反映该成果的科学总结及相关原始材料,或者在省级以上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报刊上发表的论文和其他关于成果的理论和实践证明材料(一式三份);教学成果如为教材,须提交样书(三本)。
从本届开始,教学成果奖励工作首先进行网络评审。与上述纸介质材料内容完全一致的电子版材料,一律按照流程要求,在学校教学成果奖励网站进行网络申报(教材成果提交精彩章节)。
第十二条 申请校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还须经大学主持的对成果进行现场鉴定,并提交《我院教学成果鉴定书》一式三份和反映成果的录像材料(如申请成果为教材,可不提供现场鉴定和录像材料)。
第十三条 大学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奖励,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校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成果评审,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从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聘任。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大学教务处,负责处理评审工作中的日常事务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职责
(一)讨论并表决推荐教学成果奖项目;
(二)讨论并决定评审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一)具体组织校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
(二)印发评奖通知,做好自治区级奖申请、推荐的指导工作;
(三)核查推荐自治区级教学成果奖的单位和个人的申请资格和申请材料,并分别提出书面核查意见;
(四)对申请材料存在的疑点,要求推荐该成果的单位作出说明;
(五)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组织对推荐的评奖成果进行现场考察;
(六)向评审委员会汇报有关评审工作的其他事项;
(七)负责成果奖励大会的筹备与组织工作;
(八)评审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由评审委员会无记名投票产生。特等奖应从一等奖中产生,并须有到会的五分之四评审委员投票通过。
第十八条 申报自治区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只能在校级教学成果特等奖和一等奖中产生。
第十九条 对已获得推荐自治区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学校将以适当的方式给予扶持、培育。
第二十条 校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在评审委员会会议后7天内,由学校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的奖励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布的成果权属有异议,应在公布之日起10日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
对成果的异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联系人姓名、地址和电话,并有个人亲笔签名或加盖单位公章,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保密。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由校长办公会负责对异议的裁决。
异议期结束之后,获奖结果由学校正式公布,其中权属有争议的成果在异议期间仍无法处理完毕的,取消该成果的获奖资格。
第二十三条 对获奖成果,授予主要完成单位奖状,主要完成人证书和奖金,奖金额数为: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1000元,三等奖600元,特等奖奖金数额高于一等奖。
第二十四条 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第二十五条 获奖成果应当记入主要完成人的考绩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和兑现其他政策待遇的重要依据。